王曾瑜:秦汉至隋唐五代卖官述略

 2025-05-15 12:06:46    8008  

当时除增设卖武功爵之外,也开始增设卖官制。“入财者得补郎,郎选衰矣”。11“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,为郎增秩,及入羊为郎”。“是时,豪富皆争匿财,唯卜式数求入财以助县官,天子乃超拜式为中郎,赐爵左庶长,田十顷,布告天下,以风百姓”。“始令吏得入穀补官,郎至六百石”。“吏迁补高官,郎又就增其秩,得至六百石也”。12黄霸“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,补侍郎谒者”,“後复入穀沈黎郡,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”,13杨仆“以千夫为吏”。14当时通过买爵补吏,再由吏升官,是一条入仕途径。

如淳注说:“《汉注》: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。”西汉有若干买官入仕的名人,如张释之“以赀为骑郎,事文帝”,15司马相如“以赀为郎,事孝景帝,为武骑常侍”。16按“郎官故事,令郎出钱市财用,给文书,乃得出,名曰‘山郎’”。17当时郎官的地位已相当高。

因买官入仕而有政绩者,自然是寥若晨星。董仲舒认为:“夫长吏多出于郎中、中郎,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,又以富訾,未必贤也。”18汉景帝後二年(公元前142)诏:“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,廉士算不必众。有市籍不得官,无訾又不得官,朕甚愍之。訾算四得官,亡令廉士久失职,贪夫长利。”当时“訾万钱,算百二十七也”,这是一种财产税。西汉“限訾十算,乃得为吏。十算,十万也”。但有市籍的是商人,商人“不得官”,汉景帝改为“訾算四得官”,19实际上也须拥有四万钱的家产,方能当官。其意也与董仲舒之说相似。但汉武帝时,“除故盐、铁家富者为吏。吏益多贾人矣”,20又打破了商人不得为吏的某种限制。

贡禹指责卖官鬻爵说,“孝文皇帝时,贵廉洁,贱贪污,贾人、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”,而汉武帝“使犯法者赎罪,入榖者补吏,是以天下奢侈,官乱民贫”。“故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,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,悖逆而勇猛者贵于官。故俗皆曰:‘何以孝弟为?财多而光荣。何以礼义为?史书而仕宦。何以谨慎为?勇猛而临官。’故黥劓而髡钳者犹复攘臂为政于世,行虽犬彘,家富势足,目指气使,是为贤耳。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,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,兄劝其弟,父勉其子,俗之坏败,乃至于是”!21他的说法其实有片面性,卖官的结果必然是滋长官场中贪饕之风,难道汉文帝时就无贪饕之风,不过到汉武帝时,贪饕之风就更加炽盛而已。

汉成帝鸿嘉三年(公元前18)四月,“令吏民得买爵,贾级千钱。”永始二年(公元前15)诏::“关东比岁不登,吏民以义收食贫民、入穀物助县官振赡者,已赐直,其百万以上,加赐爵右更,欲为吏,补三百石,其吏也,迁二等。三十万以上,赐爵五大夫,吏亦迁二等,民补郎。”22以赐爵和补郎的办法赈灾。

东汉继续实行卖爵制度,其出卖的名目有所扩大。汉安帝永初三年(公元109),“三公以国用不足,奏令吏人入钱穀,得为关内侯、虎贲、羽林郎、五大夫、官府吏、缇骑、营士各有差”。23西汉时,关内侯爵尚不能出售,而如虎贲、羽林、缇骑、营士之类宿卫或军士衔也不在出售之列,此时都成了商品。王嘉《拾遗记》卷6载,永初时,“有琅琊王溥”,“後以一亿钱输官,得中垒校尉”,“中垒校尉,掌北军垒门,故曰军门主簿”。买卖校尉,又在正史记载之外。

汉桓帝延熹五年(公元162),“占卖关内侯、虎贲、羽林、缇骑、营士、五大夫,钱各有差”。24

汉灵帝光和元年(公元178):“初开西邸卖官,自关内侯、虎贲、羽林,入钱各有差,私令左右卖公卿,公千万,卿五百万。”《山阳公载记》曰:“时卖官,二千石二千万,四百石四百万,其以徳次应选者半之,或三分之一,于西园立库以贮之。”25董太后“使帝卖官求货,自纳金钱,盈满堂室”。26崔烈虽“有重名于北州,历位郡守、九卿。灵帝时,开鸿都门榜卖官爵,公卿、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。其富者则先入钱,贫者到官而后倍输。或因常侍、阿保别自通达。是时叚颎、樊陵、张温等虽有功勤名,誉然皆先输货财,而後登公位。烈时因傅母入钱五百万,得为司徒。及拜日,天子临轩,百僚毕会,帝顾谓亲幸者曰:‘悔不小靳,可至千万。’” 崔烈问儿子崔钧:“吾居三公,于议者何如?”崔钧说:“大人少有英称,历位卿守,论者不谓不当为三公;而今登其位,天下失望。”崔烈又问:“何为然也?”崔钧说:“论者嫌其铜臭。”崔烈“怒,举杖击之”。 27此事还是反映了清议的影响,但清议到头来敌不过铜臭,在皇帝、宦官等的倡导下,卖官风与东汉的国运已成决堤千里,而不可掩抑之势。汉灵帝“遣御史于西邸卖官,关内侯顾五百万者,赐与金紫;诣阙上书占令长,随县好丑,丰约有贾。强者贪如豺虎,弱者略不类物,实狗而冠者也”。28中平二年(公元185),“南宫灾”。宦官张让、赵忠“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,以修宫室”。“刺史、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,皆责助军修宫钱,大郡至二、三千万,除各有差。当之官者,皆先至西园谐价,然后得去。有钱不毕者,或至自杀。其守清者,乞不之官,皆迫遣之”。29宋代洪适《隶释》卷15《义井碑阴》说:

“右义井碑阴称五大夫者三十一人,称分子者六十人,摩灭者数人,题名之下,又有数十字,盖是纪事之辞,残缺无成文者。汉承秦制,爵二十级,其九爵曰五大夫。帝纪安帝永初三年,三公以国用不足,奏令吏人入钱榖,得为关内侯、虎贲、羽林郎、五大夫、缇骑、营士。又灵帝光和元年初,开西邸卖官,自关内侯、虎贲、羽林入钱各有差。则知汉末以赀受爵,比屋皆然。此碑五大夫所以若是之众也,惟分子未详……此碑分子似指土豪出分之子。”

此段残碑也反映了当时卖官之滥。后来晋人傅玄评论说:“灵帝时榜门卖官,于是太尉段熲、司徒崔烈、太尉樊陵、司空张温之徒,皆入钱上千万下五百万以买三公。熲数征伐有大功,烈有北州重名,温有杰才,陵能偶时,皆一时显士,犹以货取位,而况于刘嚣、唐珍、张颢之党乎!”30反映了当时卖官之盛。《续汉志》说,“灵帝时卖官”,曹操之父曹嵩“以货得拜大司农、大鸿胪,代崔烈为太尉”。31据说,汉“桓帝之初,京都童谣”,“‘梁下有悬鼓,我欲击之丞卿怒’者,言永乐主教灵帝,使卖官受钱,所禄非其人。天下忠笃之士怨望,欲击悬鼓以求见,丞卿主鼓者,亦复谄顺,怒而止我也”。32汉灵帝末中平四年(公元187),“卖关内侯,假金印紫绶,传世,入钱五百万”。33这意味着卖得关内侯者还可以传子袭孙,但当时黄巾军造反,天下大乱,汉朝也国将不国,是否能兑现已大成问题。

由于汉灵帝利用卖官爵,聚敛私财,为祸甚烈,成为当时政治腐败和昏暗的重要标志,故在后世史书上就非常出名。如《隋书》卷24《食货志》说:“灵帝开鸿都之榜,通卖官之路,公卿州郡,各有等差。汉之常科,土贡方物,帝又遣先输中署,名为导行,天下贿成,人受其敝。” 马端临评论说:“武帝、灵帝卖官之事同,而其指意则异。武帝取之於豪富之百姓,盖风以毁家纾国之公谊。故卜式、黄霸虽以赀财进身,而不害其为名士也。灵帝取之於贪饕之公卿,盖纵其剥下媚上之私心。故崔烈、张温虽以公誉登仕,而无救其为小人也。”

从单薄的史料记载看来,秦汉时代的卖官制,无非是为弥补财政的亏空,其後果也必然是滋长官场的贪污和腐败,政以贿成,而在汉灵帝时达到了极致。所谓卖官,不仅包括无官者授官,也包括有官者的晋升。当时官员私人卖官的记录甚少,这是因为当时盛行辟举制,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员为数不多。既然官员辟举下属,是合法的行为,名正言顺,则向官员行贿而买官的情况事实上就不胜枚举。汉武帝元朔六年(公元前123)规定,因军功“受爵赏而欲移卖者,无所流貤”,按颜师古的解释,“此诏言欲移賣爵者,無有差次,不得流行”,34实际上应是禁止私下售爵。但东汉皇甫规在对策中说,汉顺帝“威分近习,畜货聚马,戏谑是闻;又因缘嬖幸,受赂卖爵,轻使宾客,交错其间,天下扰扰,从乱如归”。35此为汉顺帝的嬖幸私下卖官的实例。

二、三国至南北朝“钱入私门”

三国曹魏时,正式将原来的选部改为吏部,并在选拔官员方面实行九品中正制,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,也相应地减削了官员的辟举权,这其实意味着官员私人的买卖官位,就由公开和合法,逐渐转入隐蔽和非法。秦汉时的卖爵已逐渐衰退,取而代之者是卖官。刘毅曾率直地对晋武帝说:“桓、灵卖官,钱入官库;陛下卖官,钱入私门。以此言之,殆不如也。”36“钱入私门”,对官位进行私下交易,正是反映晋代卖官的新特点。当然,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应绝对化,不能认为秦汉时就没有“钱入私门”的情况。陆机说:“鬻官之吏,以货准才,则贪残之萌,皆羣后也,安在其不乱哉!”37晋惠帝时,“政出羣下,綱紀大壊,貨賂公行”,38当然包括了买卖官位的情况。东晋孝武帝时,“左右近习,争弄权柄,交通请托,贿赂公行,官赏滥杂,刑狱谬乱”。宗室司马道子“势倾内外”,39“中书令王国宝,性卑佞,特为道子所宠昵。官以贿迁,政刑谬乱”。“兵食资储,敛为私积,贩官鬻爵,威恣百城”。“茹千秋本钱塘捕贼吏”,受司马道子信用,“千秋卖官贩爵,聚资货累亿”。40

南朝的刘宋明帝时,据《宋书》卷83《吴喜传》载:“南贼未平(晋安王刘子勋叛乱),唯以军粮为急,西南及北道断不通,东土新平,商运稀简,朝廷乃至鬻官卖爵,以救灾困,斗斛収敛,犹有不充”。另一记载更详:“时军旅大起,国用不足,募民上米二百斛,钱正万,杂榖五百斛,同赐荒县除。上米三百斛,钱八万,杂榖千斛,同赐五品正令史;满报,若欲署四品在家,亦听。上米四百斛,钱十二万,杂榖一千三百斛,同赐四品令史;满报,若欲署三品在家,亦听。上米五百斛,钱十五万,杂榖一千五百斛,同赐三品令史;满报,若欲署内监在家,亦听。上米七百斛,钱二十万,杂榖二千斛,同赐荒郡除;若欲署诸王国三令在家,亦听。”大臣邓琬“性鄙暗,贪吝过甚,财货酒食,皆身自量校。至是父子并卖官鬻爵,使婢仆出市道贩卖,酣歌博奕,日夜不休”。41 《太平御览》卷214《吏部尚书》引《宋书》说:“庾炳之为吏部尚书,通货贿。”其实,自设立吏部以来,“通货贿”当然不止他一人,其主要劣迹也无非是卖官。南齐末年, “国命朝权,政移近习。贩官鬻爵,贿货公行”。42陈朝季年,“宦官近习,内外连结,援引宗戚,纵横不法,卖官鬻狱,货赂公行”,“聚敛无厌,士民嗟怨”,43终于被隋朝所灭。

《太平御览》卷216《吏部郎中》引《後魏书》载:“韦玚为吏部郎,性贪婪,鬻卖官吏,皆有定价。”这是执掌人事权者“鬻卖官吏”,以入私囊。北魏後期,战祸连绵,孝明帝孝昌三年(公元527)二月诏说:“关陇遭罹寇难,燕赵贼逆凭陵,苍生波流,耕农靡业,加诸转运,劳役已甚,州仓储实,无宜悬匮,自非开输赏之格,何以息漕运之烦。凡有能榆粟入瀛、定、岐、雍四州者,官斗二百斛赏一阶;入二华州者,五百石赏一阶。不限多少,粟毕授官。”44“庄帝初(公元528),承丧乱之后,仓廪虚罄,遂班入粟之制。输粟八千石,赏散侯;六千石,散伯;四千石,散子;三千石,散男。职人输七百石,赏一大阶,授以实官。白民输五百石,听依第出身,一千石,加一大阶;无第者输五百石,听正九品出身,一千石,加一大阶。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,授本州统,若无本州者,授大州都;若不入京仓,入外州郡仓者,三千石,畿郡都统,依州格;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,授本郡维那;其无本郡者,授以外郡;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者,京仓三百石者,授县维那”。45当时北魏已处衰乱之世,财政十分困难,除了卖爵之外,甚至出售僧官。

北齐时,樊逊曾强调“循名责实,选众举能,朝无铜臭之公,世绝《钱神》之论”。46但在事实上,南北朝时,北齐的卖官现象极为严重。元坦历北魏到东魏、北齐,“虽禄厚位尊,贪求滋甚,卖狱鬻官,不知纪极”。47北齐前期,已“有何海及子洪珍开府封王,尤为亲要。洪珍侮弄权势,鬻狱卖官”。48自武成帝“太宁(公元561)以后,风雅俱缺,卖官鬻狱,上下相蒙,降及末年,黩货滋甚。”。49当时祖珽“乃疏侍中、尚书令赵彦深、侍中左仆射元文遥、侍中和士开罪状”,“士开、文遥、彦深等专弄威权,控制朝廷,与吏部尚书尉瑾内外交通,共为表里,卖官鬻狱,政以贿成,天下歌谣。若为有识所知,安可闻于四裔!陛下不以为意,臣恐大齐之业隳矣”。50沦及北齐季年,“赋敛日重,徭役日繁,人力既殚,币藏空竭。乃赐诸佞幸卖官。或得郡两三,或得县六七,各分州郡,下逮乡官亦多降中旨,故有敕用州主簿,敕用郡功曹。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,竞为贪纵,人不聊生。爰自邺都及诸州郡,所在征税,百端俱起”。“虐人害物,搏噬无厌,卖狱鬻官,溪壑难满”。51《北史》卷92《恩幸传》说:“自(後主)武平三年(公元572)之后,(陆)令萱母子(穆提婆)势倾内外,卖官鬻狱,取敛无厌,每一赐与,动倾府藏。”52故北周韦孝宽上策周武帝说:“且齐氏昏暴,政出多门,鬻狱卖官,唯利是视,荒淫酒色,忌害忠良。阖境熬然,不胜其弊。以此而观,覆亡可待。”53 原先经济较发达,国力较强的北齐也果然被北周所吞灭。

总的说来,在魏晋南北朝时期,除了刘宋明帝时卖官,北魏後期卖官爵,兼加僧官之外,制度性的卖官反而比前代萎缩,而“钱入私门”的情况却大为扩展。东晋时的《抱朴子》外篇卷15《審舉》针对官场的腐败说,“抑清徳而扬谄媚,退履道而进多财,力竞成俗,茍得无耻”。“以之治人,则虐暴而豺贪,受取聚敛,以补买官之费”。卷27《刺骄》说:“世间或有少无清白之操业,长以买官而富贵。”《太平御览》卷837引《金楼子》曰:“鬻官者,欲民之死。”据《隋书》卷34《经籍志》:“《金樓子》二十卷,梁元帝撰。”梁元帝萧绎虽然身处侯景之乱後之衰世,称帝三年,即为魏军所杀,但喜读书,作文章,能援笔立就,此言仍不失为千古警语。但在今本《金楼子》中,此段要紧的话反而失传。

三、隋唐五代的卖官多门

一般认为,中国古代的所谓三省六部政制虽然有一个长期的、逐步的发展过程,但正式定型,还是始于隋朝。隋唐时的人事权高度集中于中央。唐朝官员的任免是由皇帝、宰相和吏部、兵部分等执行的。但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,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。例如唐朝的公主、宦官之类,从制度上说,当然与人事权无干,但他们照样可以私下卖官。人事权的高度集中于中央,为中央各种权势人物的卖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间。

隋朝看不出有何卖官的制度。郑译与隋文帝在北周时为同僚,自仗有“定策功”,“鬻狱卖官,沸腾盈耳”,54隋文帝虽然下诏予以指责,却仍予以优待。隋炀帝的大臣内史侍郎虞世基 “继室孙氏性骄淫”,“孙复携前夫子夏侯俨入世基舎,而顽鄙无頼,为其聚敛,鬻官卖狱,贿赂公行,其门如市,金寳盈积”,55但最後还是得到与隋炀帝同样的下场。

唐朝前期其实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卖官制度。但如唐太宗“贞观十八年,命将征辽东,安州人彭逋请出布五千段,以资征人。上喜之,比汉之卜式,拜宣议郎”。56唐高宗时,安州安陆县“彭氏以殖货见称。有彭志筠,显庆中,上表请以家绢布二万段助军。诏受其绢万疋,特授奉议郎,仍布告天下”。57此类只是个别的卖官特例。

直到安史之乱时,唐肃宗至徳元年(公元756)九月,“以军典事殷,国用不足,诏权卖官及爵,度僧尼节级纳钱”。“彭原郡以军兴用度不足,权卖官爵及度僧尼”。“人不愿者,科令就之,其价益贱,事转为弊”,58甚至强制出售官爵。至德二年(公元757),“郑叔清与宰相裴冕建议,以天下用度不充,诸道得召人纳钱,给空名告身,授官、勋、邑号”。“纳钱百千,赐明经出身;商贾助军者,给复”。59《通典》卷11《鬻爵》记载更详,郑叔清于当年七月上奏说:

“承前诸使下召纳钱物,多给空名告身,虽假以官,赏其忠义,犹未尽才能。今皆量文武才艺,兼情愿稳便,据条格拟同申奏闻,便写告身。

诸道士、女道士、僧、尼如纳钱,请准敕回授馀人,并情愿还俗,授官、勋、邑号等,亦听。如无人回授及不愿还俗者,准法不合畜奴婢、田宅、资财,既助国纳钱,不可更拘常格。其所有资财能率十分纳三分助国,馀七分并任终身自荫,身殁之后,亦任回与近亲。

又准敕,纳钱百千文,与明经出身。如曾受业,粗通帖策,修身慎行,乡曲所知者,量减二十千文。如先经举送,到省落第,灼然有凭,帖策不甚寥落者,减五十千文。若粗识文字者,准元敕处分。未曾读学,不识文字者,加三十千。

应授职事官并勋、阶、邑号及赠官等,有合荫子孙者,如户内兼荫丁、中三人以上免课役者,加一百千文。每加一丁、中,累加三十千文。

其商贾,准令所在收税,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纳四助军者,便与终身优复。

如於敕条外有悉以家产助国,嘉其竭诚,待以非次。如先出身及官资,并量资历好恶,各据本条格例,节级优加拟授。如七十以上情愿授致仕官者,每色内量十分减二分钱。”

上引纳钱物卖官的规定涉及了僧道还俗授官,授予明经出身,商人买官,官员晋升,子孙免课役等,杜佑加注说:“时属幽寇内侮,天下多虞,军用不充,权为此制,寻即停罢。”

唐德宗贞元四年(公元788)制规定:“军州官吏、寄客能务农业,入粟助邉,量其多少,酬以官秩。”60据《册府元龟》卷509《鬻爵赎罪》载唐宪宗元和十二年(公元817)诏说:

“入粟助边,古今通制。如闻定州侧近,秋稼多登,属以军府虚贫,未任收籴。将设权宜之制,以成储蓄之资。念切救人,不同常例。有人能于定州纳粟五百石,放同承优出身,仍减三选,听集。纳粟一千石者,〔便〕授解褐官,有官者依资授官。纳粟二千石者,超两资授官。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,每纳三百石,〔与〕减一选。”61

胡证出使回鹘,“充和亲使。旧制,以使车出境,有行人私觌之礼。官不能给,召富家子纳赀于使者,而命之官”。胡证“首请厘革,俭受省费,以絶鬻官之门”。62另据《唐会要》卷67《试及斜滥官》记载,“旧例,使絶域者许卖正员官告,取赀自给,以备私觌。虽优假逺使,殊非法典”。唐宪宗元和七年(公元812)敕规定:“入蕃使不得与私觌正员官告,量别支给,以充私觌”,当是应胡证之建议,而取消了上述卖官制度。但到元和十五年(公元820)敕,又改为“其入回鹘使,宜仍旧与私觌正员官十三员,入吐蕃使与八员”。

五代後唐同光三年(公元925),李琪建议:“合差百姓转仓之处,有能出力运官物到京师,五百石以上,白身授一初任州县官,有官者依资迁授,欠选者便与放选。”唐庄宗“敕李琪所论召募转仓斛斗,与官行赏,委租庸司下诸州府,有应募者闻奏施行”。63赵玭是“澶州人,家富于财。晋天福中,以纳粟助边用,补集贤小吏,调濮州司户参军”。64又後周有一“糕坊,主人由此入赀,为员外官”故“都人呼花糕员外”。65这些都是制度性入赀买官的实例。

由此可见,隋唐五代时期的卖官制度并不发达,不过是在某些财政紧张情况下,临时性地公布一些卖官的规定,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的制度。

与卖官制度并不发达相对照,除唐初之外,豪贵与官员私人卖官鬻爵的记录就史不绝书。唐高宗时,“右相、河间郡公李义府典选”,即掌控着中央的人事大权,“贪冒无厌,与母、妻及诸子女婿卖官鬻狱,其门如市。多引腹心,广树朋党,倾动朝野”。他“本无藻鉴才,怙武后之势,专以卖官为事,铨序失次,人多怨讟”。66《朝野佥载》卷3说,“中郎李庆远狡诈倾险”,“诸司皆如此请谒嘱事,卖官鬻狱,所求必遂”。67唐中宗时,“皇后、妃、主、昭容卖官,行墨敕斜封”。68安乐公主“恃宠骄恣,卖官鬻狱,势倾朝廷。常自草制敕,掩其文而请帝书焉,帝笑而从之,竟不省视”。69《资治通鉴》卷209说:“安乐、长宁公主及皇后妹郕国夫人、上官婕妤、婕妤母沛国夫人郑氏、尚宫柴氏、贺娄氏、女巫第五英儿、陇西夫人赵氏皆依势用事,请谒受赇,虽屠沽臧获,用钱三十万,则别降墨敕除官,斜封付中书,时人谓之斜封官。”崔湜和郑愔“同掌选,卖官鬻狱”,为“一时巨蠧”。“人多怨讟,时京师大旱,为之语曰:‘杀郑愔,天必阴’”。70宰相萧至忠上奏说:

“当今列位已广,冗员倍多,祈求未厌,日月增数。陛下降不赀之泽,近戚有无涯之请,卖官利己,鬻法徇私。台寺之内,朱紫盈满,官秩益轻,恩赏弥数。憸利之辈,冒进而莫识廉隅;方雅之流,知难而敛分丘陇。才者莫用,用者不才,二事相形,十有其五。故人不效力,而官匪其人,欲求其理,实亦难成。”71

柳泽也上奏指出:

“神龙(公元905)以来,群邪作孽,法纲不振,纲维大紊,实由内宠专命,外嬖擅权,因贵凭宠,卖官鬻爵。朱紫之劳,出于仆妾之口;赏罚之命,乖于章程之典。妃主之门,有同商贾;举选之署,实均阛阓。屠贩之子,悉由邪而忝官;黜斥之人,咸因奸而冒进。”72

可知当时的卖官蠹政,到了何等猖狂的地步。唐中期的大臣元载“纳受赃私,贸鬻官秩”。73“贿赂朋党大行,不以财势者无因入仕”。74唐文宗太和三年(公元829)南郊赦说:

“卖官、买官人并仰赦书到後一月内,于所在纳官告陈首,得免其罪,如不陈首者,已後事觉,不在免罪限。”75

反映了自中唐以降,官员私下买卖官位的普遍和严重。郑注“依恃”宦官王守澄“为奸利,出入禁军,卖官贩权”,76郑注本人“资贪沓,既藉权宠,专鬻官射利,赀积钜万不知止”。77《唐语林》卷7载,唐懿宗“咸通末,曹相确、杨相收、徐相商、路相岩同为宰相。杨、路以弄权卖官,曹、徐但备员而已。长安谣曰:‘确确无论事,钱财总被收。商人都不管,货赂几时休?’”。78

晚唐时,宦官田令孜“知帝(唐僖宗)不足惮,则贩鬻官爵,除拜不待旨,假赐绯紫不以闻,百度崩弛,内外垢玩”。79韦昭度“在中书则开铺卖官,居翰林则借人把笔”。80大将高骈上奏指责说:“今贤才在野,憸人满朝,致陛下为亡国之君,此等计将安出?伏乞戮卖官鬻爵之辈,征鲠直公正之臣,委之重难,置之左右,克复宫阙,莫尚于斯。”81尽管如此,《全唐文》卷89唐僖宗《南郊赦文》仍说:

“关节取受,本身值财,素来贫无,亦多举债。祗缘从来赦文,未甚分明,赏罚若行,必当止绝。自今以后,如有人钱买官,纳银求职,败露之后,言告之初,取与同罪,卜射无舍。其钱物等,并令没官,送御史台,以赃罚收管。如是波斯番人钱,亦准此处分。”

这自然是一纸空文。刘允章的《直谏书》痛陈时弊,说“今天下食禄之家,凡有八入”,其中“用钱买官,二入也”。82可知卖官已普遍成为官员们的重要收入之一。唐末大臣蒋玄晖也“擅弄威权,鬻爵卖官,聚财营第”。83崔胤在朱全忠的指使下上奏,说本朝的宦官们“参掌机密,夺百司权,上下弥缝,共为不法。大则构扇藩镇,倾危国家;小则卖官鬻狱,蠧害朝政。王室衰乱,职此之由”。84虽是为大杀宦官作藉口,但所说的情况也确是属实。

唐朝卖官的一种特殊现象,是所谓“债帅”。“自大历已来,节制之除拜,多出禁军中尉。凡命一帅,必广输重赂。禁军将校当为帅者,自无家财,必取资于人,得镇之後,则膏血疲民以偿之”。另一说为“自大历後,择帅悉出宦人中尉,所输货至巨万,贫者假貣富人,既得所欲,则椎斫膏血,倍以酬息,十常六、七。”债帅行贿买官的对象是宦官,“未尝由执政”。85

吏部的官吏当然也有受贿卖官者。唐宪宗时,“新授桂管观察使房启”之吏“赂吏部主者,私得官告以授启”。唐宪宗发怒,“杖吏部令史,罚郎官”,将房启“降为太仆少卿”,86成为当时一件大案。唐文宗时,宇文鼎上奏说:“当司前後推覆伪造出身文书,卖官并造伪印行用等因,张璹、刘尝建、胡伯忠犯罪,并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前。准刑部大理寺详断,悉处极刑。”87看来张璹等人当是低官或吏。

在藩镇割据的形势下,强藩们自然也要卖官。“商贾、胥吏争赂藩镇,牒补列将而荐之,即升朝籍。奏章委积,士大夫皆扼腕叹息”。88唐武宗时,昭义节度使刘从谏对“大商皆假以牙职,使通好诸道,因为贩易。商人倚从谏势,所至多陵轹将吏,诸道皆恶之”。89

五代“自梁、唐已来,藩侯郡牧多以勲授,不明治道,例为左右羣小惑乱,卖官鬻狱,割剥蒸民,率有贪猥之名,其实贿赂半归于下”。90“汴州富人李让”,“以入赀”而得朱全忠宠信,“养为子,易其姓名朱友让”。91後梁朱友贞时,其亲信赵巌等人“依势弄权,卖官鬻狱”。92後唐时,平章事豆卢革、韦说“欺公害物,黩货卖官”。93皇帝们尽管也曾下禁令,如《五代会要》卷17《伪官》载後唐闵帝在应顺元年(公元934)敕说:

“如有卖官、买官人等,并准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断魏钦绪犯买官罪,决重杖一顿处死勅处分,其诈假官及冒名接脚等,并准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勅指挥。”

此类规定其实只是反映了当时卖官现象的严重和普遍,至于实际状况自然决不可能令行而禁止。到後汉时,苏逢吉“尤納貨賂,市權鬻官,謗者讙譁”,却得到后汉高祖刘知远的“倚信”。94後宋太宗说:“近代诚为乱世,岂有中书布政之地,天下除授,皆出堂後官之手?卖官鬻爵,习以为常,中外官吏,贤愚善恶,无所分别,时政如此,安得不乱也。”95五代时的堂後官是高级的吏,他们因为身处“中书布政之地”,也照样受贿而“卖官鬻爵”。

在十国方面,如前蜀後主王衍时,“太后、太妃各出教,令卖官,自刺史以下,每一官阙,必数人并争,而入钱多者得之。又日挟后主游宴贵臣之家”。96後蜀王处回“既恃定策勋,位隆使相,遂专权贪纵,卖官鬻狱,四方有馈献者率先输处回,次及内府子德筠,亦倚势骄横,多为不法”。97

闽主王昶“遣医人陈究以空名堂牒卖官”。98他对吏部侍郎、判三司蔡守蒙说“聞有司除官,皆受賕,信邪?”蔡守蒙回答:“浮言不足信。”王昶说:“朕知之久矣。今以委卿择贤,而授不肖及罔冐者勿拒,第令纳赂。籍而献之。”蔡守蒙只能“纳赂除官,籍货来上”。他最後遭兵变被杀时,发动兵变的连重遇“执蔡守蒙,数以卖官之罪,斩之”99

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出现和发展,至少有三个普遍性的条件:一是商品经济的某种程度发展,使官爵可以成为商品;二是官爵成为肥缺,方得有愿意买官的可能;三是自秦汉以来,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,方得有卖官的可能。马克思主义是主张直接选举制,而否定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,诚如马克思早已在总结巴黎公社原则时所昭示: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。”(《马恩选集》第2卷第376页)。等级授职制正是各种官场腐败,也包括卖官现象的温床和根源。古代公开的卖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,虽然各代不同,但大体都是与财政,特别是财政的困难密切相关的。然而豪贵和官员的私下卖官,则随着各级官员辟举制的削弱,中央授官制的发达而开拓了更大的空间,故更加兴盛。私下卖官其实也很难用得上“非法”两字,特别如唐中宗时的“墨敕斜封”。但是私下卖官更体现了超越制度规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点,这在专制政体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下具有必然性。一个时代的卖官,总是与政治的昏暗和腐败程度成正比,总是成为一个时代政治昏暗和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尺。梁元帝萧绎早已总结出“鬻官者,欲民之死”的名言,因为卖官的结果,无非是纵容买官者加倍贪黩。他们不仅要偿还买官的成本,还须追加利息,多多益善,其结果无非是不遗馀力地刻剥百姓。依据古代的儒家舆论,腐恶的卖官现象,也与中国自古相传的各种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遗传基因一样,是作为反面事物而受谴责的,处於无理地位。但另一方面,卖官现象仍是滋生不息,且有变本加厉之势。其故非它,既然上述产生卖官现象的社会政治条件一直存在,即卖官现象有丰厚的滋生沃土,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?这是研究古代卖官应得的教训。

1 《史记》卷6《秦始皇纪》。

2 《汉书》卷2《惠帝纪》。按《惠帝纪》载,元年规定:“民有罪,得买爵三十级,以免死罪。”此为赎罪,非真正意义上的卖爵,参见陈仲安、王素先生《汉唐职官制度研究》第三章第四节。

3 《汉书》卷24上《食货志》,卷49《晁错传》。

4 《汉书》卷24上《食货志》。

5 《汉书》卷1《高帝纪》。

6 《史记》卷30《平准书》。

7 《汉书》卷4《文帝纪》。

8 《汉书》卷24上《食货志》。

9 《汉书》卷35《吴王濞传》。

10 《史记》卷30《平准书》,《汉书》卷24下《食货志》。

11 《史记》卷30《平准书》。

12 《汉书》卷24下《食货志》。

13 《汉书》卷89《黄霸传》。

14 《汉书》卷90《杨仆传》。

15 《汉书》卷50《张释之传》。

16 《史记》卷117《司马相如传》。

17 《汉书》卷66《杨恽传》。

18 《汉书》卷56《董仲舒传》。

19 《汉书》卷5《景帝纪》。

20 《汉书》卷24下《食货志》。

21 《汉书》卷72《贡禹传》。

22 《汉书》卷10《成帝纪》。

23 《後汉书》卷5《安帝纪》。

24 《後汉书》卷7《桓帝纪》。

25 《後汉书》卷8《灵帝纪》。

26 《後汉书》卷10《董皇后紀》。

27 《後汉书》卷52《崔实传》。

28 《後汉书志》第13《五行志》。

29 《後汉书》卷78《张让传》。

30 《三国志》卷6《董卓传》注引《傅子》。

31 《後汉书》卷74《袁绍传》。

32《後汉书志》第13《五行志》。

33《後汉书》卷8《灵帝纪》。

34 《汉书》卷6《武帝纪》。

35 《後汉书》卷65《皇甫规传》。

36 《晋书》卷45《刘毅传》。

37 《晋书》卷54《陆机传》。

38 《晋书》卷4《惠帝纪》。

39 《资治通鉴》卷107太元十四年。

40《晋书》卷64《司马道子传》,《魏书》卷96《司马睿传》。

41《宋书》卷84《邓琬传》,《南史》卷40《邓琬传》。

42 《梁书》卷1《武帝纪》。

43 《资治通鉴》卷176。

44 《魏书》卷9《孝明帝纪》。

45 《魏书》卷110《食货志》。

46 《北齐书》卷45《樊逊传》。

47 《北齐书》卷28《元坦传》。

48 《北齐书》卷50《恩幸传》,《北史》卷92《恩幸传》。

49 《北齐书》卷46《循吏传》。

50《北齐书》卷39《祖珽传》,《北史》卷47《祖珽传》。

51 《北齐书》卷8《後主、幼主纪》,《北史》卷8《齐本纪》。

52 又《北史》卷92《髙阿那肱传》:“顿不如和士开、穆提婆母卖狱鬻官。”

53 《周书》卷31《韦孝宽传》,《北史》卷64《韦孝宽传》。

54 《隋書》卷38《郑译传》,《北史》卷35《郑译传》。

55 《隋书》卷67《虞世基传》。

56 《太平御览》卷820《布》。

57 《旧唐书》卷84《郝处俊传》。

58 《册府元龟》卷509《鬻爵赎罪》,《旧唐书》卷10《肃宗纪》。

59 《新唐书》卷51《食货志》,卷140《裴冕传》,《旧唐书》卷113《裴冕传》,。

60 《册府元龟》卷89《赦寡》,卷509《鬻爵赎罪》。

61 以《唐会要》卷75《杂处置》参校。

62 《旧唐书》卷163《胡证传》,《新唐书》卷164《胡证传》。

63 《旧五代史》卷58《李琪传》,《册府元龟》卷509《鬻爵赎罪》。

64 《宋史》卷274《赵玭传》。

65 《说郛》?120《清异录》卷4《花糕员外》。

66 《资治通鉴》卷201,《旧唐书》卷82《李义府传》,《新唐书》卷223《李义府传》。

67 关于李庆远的弄权时间,《朝野佥载》卷3与《册府元龟》卷924《倾险》,卷942《黩货》的记载互异。

68 《新唐书》卷4《中宗纪》。

69 《旧唐书》卷51《韦庶人传》。

70 《册府元龟》卷480《奸邪》,卷638《贪贿》,《大唐新语》卷9。

71 《旧唐书》卷92《萧至忠传》,《唐会要》卷67《员外官》。

72 《旧唐书》卷77《柳泽传》,《新唐书》卷112《柳泽传》,《唐会要》卷67《员外官》。

73 《旧唐书》卷118《元载传》。

74 《旧唐书》卷119《常衮传》。

75 《唐大诏令集》卷71。

76 《旧唐书》卷167《宋申锡传》。

77 《新唐书》卷179《郑注传》

78 《南部新书》卷1载第一句民谣作“确确无馀事”。

79《新唐书》卷208《田令孜传》

80 《北梦琐言》卷6。

81 《旧唐书》卷182《高骈传》。

82 《文苑英华》卷676。

83 《旧唐书》卷20《哀帝纪》。

84 《资治通鉴》卷263。

85 《旧唐书》卷162《高瑀传》,《新唐书》卷171《高瑀传》,《资治通鉴》卷243太和元年。

86 《旧唐书》卷15下《宪宗纪》。

87 《全唐文》卷725《论减张璹胡伯忠等奏》。

88 《资治通鉴》卷242。《旧唐书》卷16《穆宗纪》作“方镇多以大将文符鬻之富贾,曲为论奏,以取朝秩者,叠委于中书矣。名臣扼腕,无如之何”。

89 《资治通鉴》卷247。

90 《旧五代史》卷98《安重荣传》。

91 《新五代史》卷69《高季兴传》。

92 《资治通鉴》卷269。

93 《旧五代史》卷67《豆卢革传》,《韦说传》,《新五代史》卷28《豆卢革传》。

94 《新五代史》卷30《苏逢吉传》。

95 《长编》卷38至道元年十二月丙申。《旧五代史》卷81《晋少帝纪》,改“堂後官房头为録事,馀为主事”。

96 《新五代史》卷63《前蜀世家·王衍》,《十国春秋》卷38《顺圣皇太后徐氏》。

97 《十国春秋》卷52《王处回传》,《资治通鉴》卷288。

98 《新五代史》卷68《闽世家·王继鹏》,《资治通鉴》卷281。

99 《十国春秋》卷91《康宗纪》,卷98《蔡守蒙传》,《资治通鉴》卷282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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